关于逾期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贵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前提是税务机关必须下达向贵公司“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这里是指“可以”,并不是“必须”、“应当”。即使实施税收行政处罚,因您属于零申报,对税收的危害性甚小,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事前下达(送达给贵公司)“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就将贵公司列为非正常户程序不合法。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既没有实施责令限期改正,又没有派员实地调查,就将贵公司列为非正常户管理,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贵公司可以不接受处罚的,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一定要处罚,贵公司可以采取税收法律救济手段,即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解决。
至于是否影响总公司上市,在我看来,应当是影响甚微,甚至没有影响,因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属于税务管理类处罚,不属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处罚。因此,对于总公司的上市应当没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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