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企业所得税在税务稽查中的几个问题?
一、账外收入在计算了补交增值税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补缴问题
目前,在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常常调取到纳税人的账外账,一般有收款收据、手工流水账、白条或者个人信用卡等。这些“账”一般均与企业大账无任何直接的联系。对于账外经营在计算补缴增值税时并不复杂,也没有争议之处,只要将确定的账外收入乘以适用税率即可,但要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存在具体问题了(本文所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均为国税与地税共管的企业)。
例1:某区国税稽查局在对常州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上年度销售家用电器等,通过出纳员王某记载的笔记本和原主办会计马某记载的账外账进行核算,隐匿销售收入10065305元,涉及补缴增值税1711101.85元。但在计补企业所得税时就涉及到以下两个具体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否要补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再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目前国税稽查部门在计算查补企业所得税时通常是不考虑地税征管的城建税的,直接将确认的账外收入计入应税所得额(是全额计算、还是差额计算、或者核定征收在下一个问题再阐述)。但是严格地来说必须在扣除了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再计补企业所得税,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目前费率已提高为4%)。因此,按此两项规定,作为我们国税部门有义务有责任在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在补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后再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问题:采用何种方法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对账外经营以何种方法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历来是征纳双方也是税务部门内部争论的焦点,但争论来争论去也一直没有统一的结果,税法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目前,常州地区国地税部门通常做法不外乎三种操作方法。即:全额调整全额补税法、全额调整差额补税法、核定征收法。国税部门一般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特殊情况也有第二、第三种做法,地税部门三种方法普遍应用不作原则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补缴企业所得税在税务稽查中的几个问题】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