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报废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件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货报废损失,作为企业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企业因存货霉烂变质原因报废,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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