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怎么做?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一)季度预缴申报
1、申报期限
在每个季度(或月度)终了后15日内,企业应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纳税申报手续(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如果是是法定休假日则以休假日的次日为限期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如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则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选择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的申报方式.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属深圳市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其办理地点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窗口;企业所得税属深圳市国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其办理地点为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可在任意地点通过国税或地税的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1、申报期限
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 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的税款.
2、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选择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的申报方式.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属深圳市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办理地点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窗口;企业所得税属深圳市国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办理地点为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可通过国税地税的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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