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吗?
在之前无论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只要是拿到营业执照,均可以分别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从2019年7月1日开始,所有的分支机构都不再享受这类优惠的政策,在2019年2月26日税务总局在线访谈中有说过: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包含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如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自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和与各分支机构盈亏相抵赋予总机构税收监管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当时选择为是否非汇总或者独立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即所有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需要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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