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是怎样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可知,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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