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可以核定的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或行业
为了加强对特定行业或特定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以下"特定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②汇总纳税企业.
③上市公司.
④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⑤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⑥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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