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一)提前收到租金的情况,会计与税法实现了一致
例1:2009年1月1日A企业租赁闲置的机器设备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200万元,2009年1月1日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600万元.
会计处理:2009年度确认200万元租金收入,而《条例》第19条确认600万元收入,属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200万元.而《通知》下发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2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二)跨期后收取租金的,在租金问题上会计与税法有差异
例2:接上例,假如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11年一次性收取租金600万元.
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200万元,而税法在2011年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附表3第5行在2009年每年调减200 万元,则2011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2009、2010年实际没有收到租金,如果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纳税,企业必然缺乏必要的纳税资金,因此纳税义务确定在根据合同规定收到租金的2011年.因此,目前租金收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和"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三)租金纳税处理前后有差异,需追溯调整
《通知》没有明确执行时间,但是由于该文件是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一般认为应该在2008年开始实施.
例3:某企业2008年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600万元,2008年一次性作为收入,并且在附表3第5行纳税调增400万元.企业提出进行追溯调整,即:2008年应确认收入200万元,多确认的400万元应该退税,企业不要求退税,而是要求在2009年抵顶税款400万元×25%=100(万元),而以后每年度不再做纳税调减,即实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如果不要求抵顶,则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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