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需要发票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诸多因素中,涉及项目最多、变数最大的是各项扣除金额,其实物载体就是扣除凭证。按照现行税法,发票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但并非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
一、发票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无需取得发票即可税前扣除的项目
(1)工资薪金、福利费
(2)资产损失
(3)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工会经费
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只是否定了违规发票作为合法凭据的效力,并没有排除用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可税前扣除”的事实。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若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发票,则说明“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若纳税人能提供其他材料(如购销合同、转账凭证、出入库手续等)证明其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则应在审核无误后,准予其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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