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创建时间: 2020-07-29 15:06
答: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扣除在此期间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后的余额,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处理。筹办期间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其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如果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包括政府补贴)超过筹办费的,在企业进入正常生产经营后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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