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销售收入如何计算?
一、不征税收入风险,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可谓处处有风险,主要存在以下3个方面:
①、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不少企业只要是财政性资金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这是错误的.
②、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未调增,因此,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进行了调减,但在使用时形成的支出未调增.
③、5年未使用的支出未调增,确实有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后,5年都没有使用,也未在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
二、扣缴手续费未计入收入,按照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相应的手续费,很多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因此,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应当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资产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未视同销售,有些企业将自产或外购商品用于广告宣传、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未视同销售.
四、政府补助未计入收入,尽管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仍然有一些企业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退货未冲减当期收入,企业在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税会没有差异,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则存在税会差异,很多企业没有做纳税调整.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少以前年度利润.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税法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例如,某企业2016年12月销售一批货物,2017年2月发生退货,在会计上冲减2016年度利润,但在税收上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度再做相应调减.
六、未收款或未开票不确认收入,有些企业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或尚未开具发票,便未确认收入,这是错误的.
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四原则: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只要符合这四项原则,不管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须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