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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企业支付股息要代扣所得税吗?

2021-05-21 08:23     来源:中国会计网     
向境外企业支付股息要代扣所得税吗?

向境外企业支付股息要代扣所得税吗?

境内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并且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而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该法还规定,企业履行代扣代缴股息所得税义务并不仅限于实际支付时,对于有些企业虽然并未实际汇出股息,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股息部分,即使未实际支付也应在实际计入费用时代扣代缴所得税,而且在此处的支付不仅仅包括对外实际以外汇支付的方式,同时也包括权益的兑换支付。“支付”及“到期应支付时”的概念是目前被多数企业忽视的一点。

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协定税率低于10%时则可按下述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该文件明确,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需要符合表中所列条件,方可享受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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