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时成本暂估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企业所得税时成本暂估,账务处理如下:
1、先冲暂估入库、入账的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XXX供应商(红字)
2、按收到增值税发票入库、入账的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XXX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