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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2021-03-05 12:49     来源:中国会计网     
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四条“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之规定,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需要单独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若存在债务清偿所得,则仍存在纳税义务。

2、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第五条“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及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之规定,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可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满足财税[2009]59号第五条所罗列之条件。

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收益,并作为应税收益,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所得税法上,债转股被视为两项业务同时发生,清偿债务和股权投资。从债务人的角度看,在清偿债务业务中一般会发生债务重组利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该笔利得属于应税的“其他收入”;在股权投资业务中,由于债务人是接受增资的一方,没有所得税上的纳税义务。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从债务人的角度看,由于作为清偿债务的对价——股权的计税基础不以公允价值计,而是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计,因此一进(债务清偿)一出(权益支付),正好金额抵消,债务人不产生债务重组的利得或损失,自然也不产生所得税上的纳税义务。从债权人的角度看,由于取得的对债务人的股权,即会计上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仍然以原债权的账面价值计,同样一进(取得股权)一出(债权实现),也是正好金额抵消,债权人不产生债务重组的利得或损失,自然也不产生所得税上的纳税义务。这就是“免税重组”的真正含义。

在债转股三方涉税利益主体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处理比较简单。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正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之一。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接受5家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股权以及最终退出股权时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免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财会[2006]3号)第三条“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二)将债务转为资本”、第六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之规定,财务上,将债转股列为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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