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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有哪些?

2020-12-31 11:2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不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有哪些?


       不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有哪些?

不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还有以下五种: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4、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5、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所以,可以从二个方面进行考虑:1、当分支机构满足不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形的,分支机构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2、当分支机构不满足上述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时,企业可以将总机构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分支机构,参与分支机构预缴比例的计算;由于该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总机构处于同一地区,企业可以最大限度享受到总机构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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