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调整所得税?
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4.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
6.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0.5%.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国税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产生时间性差异.
8.罚款、罚金、滞纳金. 9.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