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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坏账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处理?

2020-12-08 12:25     来源:中国会计网     
计提坏账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处理?

计提坏账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税法口径的坏账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会计口径未实际发生而预计的坏账损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会计企业年末时根据应收账款余额估计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将预计的坏账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从而减少利润;如果年末时根据应收账款余额估计的坏账准备比已经预提的小,需要冲回多计提的坏账准备,同时冲回的预计坏账损失会增加企业的利润.但是上述冲回是对预计坏账损失的调整,是会计口径的调整.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计提的预计坏账损失减少的利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理,企业冲回的未实际发生的预计坏账损失而增加的利润,在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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