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适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⑴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⑵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进入清算期,说明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因此,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所以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已经不存在,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