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在哪里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合伙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纳税义务,其合伙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上述"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应当将应纳税所得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人应当将分得的所得视为投资收益与自身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以有限合伙人的自己名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