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偷税的认定问题解析?
汇算清缴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虚报亏损。
出现了虚报亏损是不是一定会被认定为偷税?这里边我们要看偷税的法律构成要件是否完全达到。最典型的是虚报亏损可能没有造成税款的少缴,这种情况怎么办?
举个例子,如企业申报2015年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的是-120万元,后经税务局查明,企业通过编造虚假的合同支付开票费、多开劳务发票等手段多列支出100万元,即存在100万的虚报亏损额。调整后企业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120万+100万=-20万。如果按虚报亏损额100万元来计算认定偷税数额,偷税数额是:100万x 25%=25万。但如果按照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认定偷逃税额的话就没法认定了,因为即使把虚报亏损剔除掉之后仍然还是亏损。
在这个例子里面,虚报的一部分调整出来之后和实际相比仍然有亏损的,能不能认定是偷税?这在之前的实务当中分歧很大,有的是直接根据虚报亏损额来定偷逃税额;有的是实际亏损减去虚报亏损如果仍有亏损,这没有造成税款的少缴,那就不认定偷税。而是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相关的处理处罚。
对于完全按照虚报亏损数额来定偷税数额,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先后发了两文件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一个是国税函发〔1996〕6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另一个是国税发〔1996〕16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少缴税款是《征管法》六十三条认定偷税违法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这个要件作为客观方面,它应当是客观的,所以应该按照实际上最终有无造成税款少缴、不缴这个结果来认定虚报亏损这种行为手段的违法性质。把真实的亏损剔除掉之后,如果造成少缴、不缴税款才认定为偷税,如果仍然有亏损,不宜作为偷税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