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总分包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时间
36号文和17号公告规定,发生纳税义务时需要预缴增值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6号文45条有详细规定,本人将在下期公众号详述),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8栏第①列示了"分次预缴税额"项目.可见,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发生几次纳税义务,就应该预缴几次税款,这点需要特别注意.
(二)流程
第一步,对于异地的老项目,如果决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简易计税方法备案,只有在备案之后才能按照简易计税项目的公式计算预缴税款,有些地区在预缴时要求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此项工作可以纳税人为单位,具体备案要求请咨询本单位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步,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外管证》到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进行报备,只有报备之后当地国税机关才可以受理纳税人的预缴申请.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北京等地规定原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可在有效期内继续在国税机关使用.
第三步,发生纳税义务时,持下列资料到当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并取得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