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营业外收入要交所得税吗?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总额,不仅包含企业日常经营收入,还包括其他收入:比如违约金收入,逾期未退回的押金收入,补贴收入等等,虽然会计上记录为营业外收入,但税法上这些收入均属于企业应税收入,都应该合并到总收入中计算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很多客户,可能看到有些文,比如同时符合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有资金专项用途的拨付文件等,这种情况下规定了企业对该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大家别忽略关键性的一点,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前提还有一点,就是企业对该资金的使用支出要单独核算。简单理解就是,利润=收入-费用 (如果该补贴收入不确认为收入,那么该补贴资金支出时,也不能算到企业费用里)意思就是说,你收到的钱不作为收入交税,那么对应的资金支出也不能入账去抵扣别的利润。不然就相当于让企业享受两次好处了。
所以一般的政府补贴收入,全部都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利润,去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贴是否需要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要看其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 ,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 、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对企业依照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