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规定:“一、汇算清缴对象
……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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