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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