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