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怎么计算?
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的企业,其减免税额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含)以下的,其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10%)
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其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降低税率、减半征收)税收优惠的问题,本不是很复杂的事情,但近期有种说法,认为:"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理解为将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是错误的,造成小型微利企业少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将原本正确的计税方法说成是"很大的误区"(以下称为"误区论").为此,笔者试就此问题作如下分析.
例1-1:甲制造型居民企业,资产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限制与禁止的行业,2014年度可弥补的亏损2万元,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万元.
持"误区论"观点的认为应该这样计税:该公司应先将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万元减按50%计算,即20×50%=10(万元),再弥补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2万元,得出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则该公司的应纳税额=8×20%=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