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影响?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就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今年,房地产开发行业营改增政策逐步完善,与此同时,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对于其他税种的影响也日益显现,其中以企业所得税最为明显。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营改增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计税依据为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作为期间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