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怎么预交?
答:一、将预缴的增值税依然按照原营业税的处理方式,直接作为期间费用税前扣除;
二、按照预售收入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暂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三、按照以“预售收入减去实际预缴的增值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四、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率)进行价税分离,以分离后不含税价格确认所得税收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营改增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计税依据为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作为期间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