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社是把渔民组织起来而设立的专为渔民社员所捕捞产品提供销售等服务的渔业专业合作社,渔民主要在近海海域(台湾海峡)从事捕捞作业,根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社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免征?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8.远洋捕捞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远洋捕捞,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