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已经完成年度结账、不太方便更改、调整账簿的情况下,如果不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最“现实”的选择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做文章:少申报收入、多申报扣除;少纳税调增、多纳税调减……在检查人员看来,申报表上简单或复杂数字的背后,其实演绎着许许多多的故事,偶有审查不严,纳税人侥幸通过的几多“欢乐”,但更多的是严格审查,纳税人补税被罚的几多“忧愁”(以下案例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均为2008版)。
案例一:模糊项目,精心隐藏
检查人员在核对一家制造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看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扣除类项目调整“其他”中,填列调减金额11362408.12元,这一内容的填写无非是想说明,该单位在申报表正列举扣除项目之外,有11362408.12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会计上未认定为成本或费用,“应当扣除而未扣除”,所以要纳税调减。较大的数字和通过比较模糊的项目进行纳税调减,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于是要求对方提供该项目调整的明细,但对方财务人员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这反而加重了检查人员的怀疑,经过多次政策宣传,被查单位终于提供了“其他”项目调整的明细,经核对,检查人员发现,11362408.12元调减有多项内容,其中绝大多数确实属于“应当扣除而未扣除”,但混在其中的一笔431276.88元支出是“补缴个税”,询问财务人员,检查人员了解了事情的真相,原来,被查单位在进行产品推广时,向个人客户赠送礼品,未代扣个税,后经审计发现了这一问题,在无法向客户补扣个税的情况下,决定由单位负担,而根据相关规定,这部分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已经负担了个税,又不想在所得税上“吃亏”,于是被查单位使将这笔税款支出精心隐藏在“其他”项目中申报“扣除”,结局自然是补税和被处以罚款。
案例二:以退为进,欲盖弥彰
检查人员在核对一家企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看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3行资产调整类项目“固定资产折旧”中,填列调增金额75000元,对应查看了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该表显示,因折旧的税会差异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75000元。主动申报纳税调整增加,但检查人员凭直觉判断,这个调整有问题。原因很简单,折旧纳税调整增加正好是整数不符合常理,因为考虑到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等因素,折旧的计算,即使按直线法,计算出的调整增加额正好是整数的概率也极低。当把这个问题向被查单位财务人员提出后,其不置可否,原来,该单位会计核算极不规范,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经常变动,新接手的财务人员在制作折旧计算表时,随意找出了上个年度的一个旧表,直接按旧的数据计算出折旧金额并计入成本,可是其中两台大型设备已经提完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人员发现了这一问题,但由于调整数额较大,被查单位不愿缴这么多的税,就想了一个以退为进、“蒙混过关”的办法,随意填写了一个整数进行申报,“欲盖弥彰”的结局自然也是补税和被处以罚款。
案例三:鱼目混珠,暗度陈仓
检查人员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在对某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度限售股减持所得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年该企业减持了部分××股票,那么,该企业对这部分减持所得是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何在申报表上填写的呢?从该企业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检查人员看到,报表17行“免税收入”栏,填写金额为54.3万元,询问财务人员并核对相关账目、凭证后证明,该项收入实际为限售股减持、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有四类: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该企业把投资转让所得填入免税收入,显然是错误的,检查人员按规定调增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了处罚。
结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和内容较复杂,纳税人应慎重对待,切不可心存侥幸“玩火自焚”。纳税人不掌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相关政策时,应及时咨询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或者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必要,应聘请中介机构提高税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