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方式征收。我公司从客户那里承包建筑工程后,时常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单位。那么,我公司在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时,是按从客户那里取得的总承包额确认收入,还是按总承包额减去分包给其他建筑单位后的余额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实务中,客户和总承包方签订总价款的工程承包合同,彼此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总承包方只能按工程总价款给客户开具发票,即确认收入,而不能按扣除分包后的余额向客户开具发票。总承包方再把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单位,即分包方,总承包方与分包方也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分包方应当以分包额向总承包方开具发票,该发票即作为总承包方核算工程成本的依据。
综上所述,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发生分包业务时,分包额不能从总承包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