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公司财务问:我公司今年年初采购了一批建材,价值150万元,合同约定今年7月底付清货款。由于我公司资金链发生了问题,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客户单位同意减免我公司30万元债务,剩余120万元用现金立即清偿。请问这笔业务是分期确认收入还是一次性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客户单位减免的30万元债务收入,贵公司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