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获得OFII资格的美国投资机构,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请问在2014年11月20日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也适用该文件规定。
因此,贵公司2014年11月20日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