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单位按项目纯收入的25%至35%提取奖酬金,奖酬金用于奖励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这些奖酬金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实际发放的奖酬金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