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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的5个关键点

2018-08-20 10:46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个人投资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的缴纳
  个人投资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年终需合并汇总计算所得税,再按照各自生产经营所得的比例为每个独资企业分配计征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第84号)第一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例如,李先生投资经营了一家生产性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生产经营所得是8万元,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2万元;2014年年初,李先生又投资了一家水果超市(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经营所得是12万元,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3万元。
  林先生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8+12=20(万元),以此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200 000×35%-14 750=55 250(元);生产性企业应纳税额=55 250×80 000÷200 000=22 100(元);应补缴税款=22 100-20 000=2 100(元);水果超市应纳税额=55 250×120 000÷200 000=33 150(元);应补缴税款=33 150-30 000=3 150(元)。

  个人独资企业汇算后提取经营所得不再缴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例如,张先生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完成2014度汇算清缴后,取得税后所得为25万元。近期张先生打算从中提取一笔款项用于个人消费,那提取税后利润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91号的规定,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基于此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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