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未开始投入生产经营,2013年度是筹建期,当期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2014年该企业正式投入生产经营。筹建期和2014年的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如果2014年该企业正式投入生产经营,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选择将2013年度发生的开办费在当年一次性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如:该企业2013年筹建期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元,其他筹建费用50000元(含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该企业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时,会计上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利润表上体现的利润总额为-51000元。
201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企业分别对当年的筹办费50000+1000×60%=50600
(元)(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4行),及不能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00元(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分别进行纳税调增,当年申报表上应纳税所得额为0。
2.2013年已调增的筹办费50600元,在2014年度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4行进行纳税调减申报。2013年进行纳税调增的400元,为不能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再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