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项目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按以下流程办理:
1.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在网上进行文书预申请后到持下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文书登记窗口取号办理),附报资料包括: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
(2)相关中文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合同备案通过后,请登录深圳国税局门户网站申报缴税或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扣缴增值税)等相应表格,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申报扣缴。
注意事项:
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负责;
2.如需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请在申报纳税前提供相应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文书登记窗口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