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应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报表中体现,具体应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