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5.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