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监管企业,各市(州)政府国资委:
《青海省省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青海省省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省属监管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监管的省属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省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省属监管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覆盖生产经营各业务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省属监管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加强合规和诚信文化建设,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确保企业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
第七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做好工作安排并纳入年度综合计划,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及党纪法律的有效贯彻落实。
第九条 省属监管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五)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属监管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五)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省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省属监管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与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企业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等合署办公,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合规委员会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
(三)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或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验的中层以上的领导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企业加强合规管理。
首席合规官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
(三)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四)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五)召集和主持合规联席会议。
(六)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七)公司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本领域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六)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起草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牵头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三)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违规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合规委员会委员、首席合规官、专兼职合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合规管理事项负有勤勉尽责义务。
担任合规管理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熟悉本部门内部业务工作。
(二)具备一定的合规管理知识和能力。
(三)有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 省属监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积极引导、支持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充分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强化法律服务保障职能,推动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防范化解企业合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