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23]33号 2023-01-28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各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23]8号)要求,自2023年2月1日起,我省将调整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调整后的贯彻落实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要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二、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准确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等方式,做好最低工资规定及标准的宣传解读,确保最低工资制度宣传到位。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要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工作给予指导,加大宣传力度,对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四、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最低工资制度落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引导广大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对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劳动者要通过工会或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低工资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劳动者报酬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低收入人群及家庭的基本生活。具体工作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困难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研究解决,确保省委、省政府该项民生举措及时落实到位。
联系人:秦康
联系电话: 0971-8258163,8258160 (传真)
电子邮箱: qhldgx@163.com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