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果洛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更好的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强化纳税服务成效,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提升存量房交易税(费)征管质量,遏制房产交易“阴阳合同”行为,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法〔2013〕129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10月15日起,我州正式上线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全州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
二、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标的物为依据,以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中的相应价格为参考标准,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依据;对存量房交易中能提供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以评估报告中的存量房价格为依据,并以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中的相应价格为参考标准,按照孰高原则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依据;对房产交易中没有交易价格的,例如赠送、交换等,其计税依据按照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中相应地段的存量房价格确定。
三、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存量房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向房地产交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论,并根据复核结论确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二)纳税人可委托具有资质并在本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主管税务机关参考估价机构出具的结论确定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纳税人依照税务房地产核价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法律责任
存量房交易双方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对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存量房交易时间以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果洛藏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