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青海会计 > 青海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21-10-20 14:2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我处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网站(网址:www.qhsw.tax)首页的“通知公告”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地址:西宁市文化街11号,邮编810000,联系电话0971-8223833。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涉及竞买保证金的,出让合同签订后,竞买保证金账户管理单位将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规定期限内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五、竞得人(缴费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六、自2022年1月1日起,竞得人(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