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提升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进一步增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三年以上(含三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行业特有工种)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企业在职职工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省外和省内的参保缴费时间可累计计算、省外参保缴费职工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在青海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时间,必须是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四)行业特有工种参保职工具备以上条件的,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备审核后,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补贴政策。
二、发放流程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从2017年1月1日起到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名参加考试的,视为本人申请申领技能补贴。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事先将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含行业特有工种)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数据库、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进行再次比对,确保证书真实有效,并将比对后生成的人员基础信息表,于每月末的5个工作日内传送到省社会保险服务局。
(三)省社会保险服务局收到基础信息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信息数据库、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信息数据库匹配,自动筛选生成《青海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享受职业技能补贴实名人员信息表》,并将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对于在青的中央行业(企业),公示后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直接发放到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卡中,并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本人。
(五)对于省内的企业,公示后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由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将各市州享受技能补贴人员名单反馈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将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六)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补贴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直接发放到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卡中,并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本人。
(七)2017年职业技能补贴发放在年底前完成,以后按《通知》规定执行。
三、补贴标准
(一)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000元。
(二)参保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500元。
(三)参保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提升标准。
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中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借: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贷:支出户存款)。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指导、督促省、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每一位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同时,按照规定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省金保办要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现有的信息系统,根据技能补贴发放工作需求,在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模块中新建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信息,实现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的信息对接,以保障职业技能补贴发放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强化监督管理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省社会保险服务局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严格比对信息,制定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厅信息服务中心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公示享受技能补贴人员名单。省、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责任分工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要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同时,要通过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开展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充分了解政策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实施情况,适时补充完善我省政策。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