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征求《关于我省公共交通车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尊敬的广大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简化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2019年第2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与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我省公共交通车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请广大纳税人在7月2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将根据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公告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我省公共交通车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海监管局关于我省公共交通车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简化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2019年第21号)相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研究,现将我省公共交通车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减免实行名单式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将纳税人和车辆名单提供给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将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辆信息通过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自动传递至保险机构出单平台,纳税人在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时即可享受减免,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保险机构在受理上述车辆“交强险”业务时,只需录入车辆相关信息即可自动完成减免。
二、新购置的公共交通车辆,纳税人在首次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机构只需录入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代码即可完成减免。
三、纳税人的运营车辆使用性质转为非公共交通用途后,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交通运输和银保监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做好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公共交通企业名录及车辆变动信息。税务机关对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对不应享受而享受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银保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车船税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