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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下达2.31亿元助力我省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医疗物资储备体系

2020-09-15 09:38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     

     为加快帮助我省建立省、市、县三级医疗物资储备体系,提升各地政府应对疫情的物资统筹调配能力,近日,省财政安排下达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特殊转移支付补助资金2.31亿元,支持各地用于医药物资采购、轮换、贴息及产能建设等方面,加快补齐应急物资保障短板。
      一、及时下达资金。省财政收到财政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特殊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后,强化担当,主动进位,根据财政部关于直达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召集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围绕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按照资金使用范围、领域和方向,研究提出分配方案,经反复沟通对接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将直达资金下达至市县基层。同时,要求各地在实施医药物资储备项目时,应重点依据省卫健委确定的医药物资储备清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重大传染病防治需求,统筹做好防疫物资应急储备工作,严禁用于医药物资之外的储备和产能建设。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现金储备、应急管理部门物资储备以及基础设施建设。
      二、积极跟进督导。严格落实财政部要求,切实发挥省级财政部门“省负总责”职能,协调省级工信、卫生等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实施跟踪和资金监管,做好项目衔接配套。特别是针对我省市场发育程度低、各地符合承储条件企业少的实际,主动与财政部沟通联系,及时反映我省特殊性情况,提出有利于政策更好落地的对策建议,并按照财政部要求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严格落实地方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科学合理选择承储单位,将承储条件、轮换及流转能力作为选择承储单位的重要方面,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要求各地做好本地区绩效指标设置、绩效考评等工作,并强化了资金使用的约束性要求,确保储备资金用得快、用得实。
      三、健全管理制度。为确保该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和及时性,面对省以下各级政府尚未建立医药物资储备体系的实际,要求各级工信、卫生等相关医疗物资储备部门将制度建设作为本地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尽快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本地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相关方案及资金管理办法,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逐步形成并完善本地区应急物资储备、生产、流转、轮换体系,对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医疗救治设备实现滚动存储,形成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各级政府应对重大传染病等疫情的医疗物资自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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