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水泥及纯碱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2020-03-26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公平税收负担,合理确定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根据《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发布)的有关规定,现就确定我省水泥、纯碱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资源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水泥、纯碱生产企业生产水泥(纯碱、熟料)等非应税产品,石灰石原矿资源税计税价格采用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纯碱、熟料)销售成本的比例和水泥(纯碱、熟料)销售价格联动(简称成本比例和价格联动法)方法并使用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一)计算公式
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水泥(纯碱、熟料)销售价格(元/吨)×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纯碱、熟料)销售成本的比例
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纯碱、熟料)销售成本的比例=每吨水泥消耗石灰石开采成本÷每吨水泥(纯碱、熟料)销售成本×100%
每吨石灰石开采成本=当期石灰石开采总成本费用/当期石灰石开采量
(二)关于公式相关指标
1.石灰石开采成本构成。石灰石开采成本为石灰石离开矿山前所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具体包括:人工、火工材料、电费、油气等燃料和动力,固定资产折旧、采矿权摊销、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剥离费、石灰石从开采面到坑口的运输费用(矿区内运输费用)、相关长期待摊费用、其他费用等。
采用全程皮带传输的,其矿区内运输费用按照开采面到坑口的传输距离占总传输距离的比例确定。
水泥(纯碱)生产企业将矿山开采外包给第三方的,合同约定的承包费中扣减从坑口到水泥、纯碱生产企业的运输费用后的金额,为石灰石的开采成本。
2.水泥(纯碱、熟料)销售价格的确认。水泥(纯碱、熟料)销售价格不包括水泥(纯碱、熟料)从生产方运往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水泥(纯碱、熟料)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石灰石资源税时可予以扣减:
(1)包含在水泥(纯碱、熟料)等非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2)属于纳税人销售水泥(纯碱、熟料)等非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水泥(纯碱、熟料)等非应税产品从生产方到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3)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4)将运杂费用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水泥(纯碱、熟料)等非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合理调整。
纳税人生产多种标号(规格)的水泥(纯碱、熟料)时,水泥(纯碱、熟料)销售价格为加权平均销售价格。
二、关于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纯碱销售成本比例的确定
水泥(纯碱)生产企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纯碱、熟料)销售成本的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以石灰石原矿后续加工其他非应税产品的资源税计税价格,可参照上述方法确定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水泥及纯碱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
2016年7月1日起,石灰石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从价计征资源税的核心是矿产品价格,企业开采销售的大多数矿产品或有销售价格,或有可参考的本地市场价格。目前我省石灰石矿大部分都是水泥(纯碱)企业自产自用于连续加工非应税矿产品,无市场销售价格,且每个石灰石矿山资源禀赋的内部条件不同,开采运输等外部条件也有差异,价格无法相互参照,加之我省没有权威部门定期公布的本省石灰石市场价格,普遍出现水泥、纯碱企业自行申报的自采自用的石灰石原矿计税价格偏低的情况。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和步骤。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水泥(纯碱、熟料)销售价格(元/吨)×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纯碱、熟料)销售成本的比例;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熟料)销售成本的比例=每吨水泥(纯碱、熟料)消耗石灰石开采成本÷每吨水泥(熟料)销售成本×100%。多种标号(规格)的水泥(纯碱、熟料)销售价格按照加权平均价格计算。计算石灰石计税价格的水泥(纯碱、熟料)销售价格不包括水泥从生产厂方运往购买方的运杂费用。
二是明确石灰石开采成本的构成。企业自采石灰石开采成本为石灰石离开坑口前所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并在《公告》中进行了列举;企业将矿山开采外包给第三方的,以合同约定的承包费中扣减从坑口到水泥生产企业的运输费用后的金额为石灰石的开采成本,离开坑口后的运输费用不计入成本费用。
三是明确企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纯碱、熟料)销售成本的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是明确以石灰石原矿后续加工其他非应税产品的,其资源税计税价格可参照上述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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