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管理暂行办法

2019-05-09 14:48 来源:会计通

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以下简称免试)管理工作,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免试管理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免试资格审核工作。

第三条 符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产评估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基础》科目。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珠宝)资格《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相关知识》2个科目。

取得免试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提出变更免试科目

第四条 免试申请人在当年考试报名简章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评协网站“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平台),下载并如实填写《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申请表》,提供身份证件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批准文件(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报所在地地方协会审核。

第五条 地方协会应当对免试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免试科目进行审核,无误后将其相关信息录入考试平台免试管理模板。

第六条 地方协会应在当年考试报名简章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地区本年度免试审核材料报中评协,并在上报资料中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材料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资格审核情况报告;

(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人员汇总表(见附表1);

(三)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申请表(见附表2);

(四)免试申请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批准文件复印件(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在《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申请表》中“地方协会意见”栏内,地方协会应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中评协对免试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考试平台免试管理模块予以确认。免试申请人在当年考试报名简章规定的时间内,在考试平台查询免试申请结果。

第八条 资产评估师(珠宝)资格考试免试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附表1

免试人员名

附表2

免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