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9-5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享受方式等相关内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