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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07-08 17:53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规范了印花税核定征收。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要求,现于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征求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和建议。(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邮编750002;电话:0951-5695115电子邮箱:314895244@qq.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宁夏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2022-07-06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范我区印花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现对我区印花税有关征管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

  (一)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纳税人的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自然人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

  (三)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四)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印花税申报期限规定执行。

  二、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

  印花税核定征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7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顺利实施,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有关事项公告》)授权制定本《公告》。现说明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2021年6月10日,印花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印花税法顺利实施,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发《有关事项公告》授权“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同时根据印花税法规范我区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主要内容共2条,对以下征管事项予以明确:一是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纳税人、自然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印花税适用申报缴纳期限,按次、按季度、按年度申报缴纳的时限。第二条明确了印花税法施行后,印花税核定征收适用的法律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三、我是单位纳税人,2022年6月30日以前签订的合同在什么时间申报?

  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2022年6月30日以前书立的应税凭据仍然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征收品目和申报期限执行。

  四、《公告》从何时施行?

  为与印花税法施行做好衔接,《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五、为什么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7号,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制定的,2022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已将该文件全文废止,《核定征收办法》已无存在的法律依据,因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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